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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白治区河长湖长巡河巡湖暂行措施

本文摘要: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河湖治理掩护,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见实效,凭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事情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湖长制事情方案〉的通知》 (厅发〔2018〕4号),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自治区级、盟(市)、旗(县)、苏木 (乡镇)级河湖长。嘎查(村)级河湖长巡河巡湖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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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河湖治理掩护,推动河长制湖长制见实效,凭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行河长制事情方案〉的通知》(厅发〔2017〕1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全面实施湖长制事情方案〉的通知》 (厅发〔2018〕4号),制定本措施。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自治区级、盟(市)、旗(县)、苏木 (乡镇)级河湖长。嘎查(村)级河湖长巡河巡湖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规模及内容第三条 巡河巡湖规模。坚持问题导向、水岸同抓、标本兼治、分级卖力的原则,巡查河湖水域、洲滩、堤身和护堤地、工程留用地、宁静掩护区及流域内重点污染源,尤其是群众反映强烈、举报较为集中、前期已有明确整改意见、管护治理难度较大 的区域。

第四条 巡河巡湖主要内容。(一)河湖流域内工业企业、畜禽养殖、污水处置惩罚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偷排、漏排及超标排放污水废水。(二)河湖流域内污水处置惩罚厂、垃圾填埋场是否建成并正常运行。

(三)流域内非法投肥、投饲料、投药,非法围垦、围网养殖。(四)在河湖内洗涤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物体,向河湖排放凌驾国家划定尺度的污染物。

(五)向河湖及洲滩内倾倒矿渣、石渣、煤灰、土壤、垃圾, 以及非法填高滩地等。(六)在河湖及洲滩内烧窑、埋坟、盖房、种植阻碍行洪的 林木及高杆作物(护堤护岸林除外)以及堆放阻碍行洪的物料。(七)在河湖内非法捕捞,设置拦河渔具、电毒打鱼、炸鱼等。

(八)非法新建入河湖排污口。(九)在河湖流域内非法新建易形成集中污水排放的企业、 餐饮、集中畜禽养殖场等。(十)非法在河湖治理规模内修建衡宇,搭建棚舍,或其它, 建(构)筑物。

(十一)非法在河湖及洲滩内围垦、围堤、挖筑鱼塘,修建拦河坝、漫水桥、渠道,修建桥梁、码头、渡口、门路及通航设施,修建取、排水口及暂时性设施,埋设缆线、管道,爆破、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考古掘客。(十二)非法采矿采砂(包罗石、土)。(十三)破坏河湖水利工程设施、观察设施,非法修建穿堤过湖修建物。(十四)河湖长公示牌内容不全面、未实时更新,界桩倾斜、 破损、变形等。

(十五)河湖水体发生异常变化,污浊、黑臭、有异味,有集中藻类、有漂浮垃圾,有水葫芦、水花生等。(十六)堤岸上违规通行超载车辆等。

(十七)其他影响河湖水资源、水情况、水生态的行为。第三章方式及频次第五条 巡河巡湖方式。

(一)各级河湖长巡查河湖接纳实地巡查或暗访、全线督查、 随机询问周边群众、书面问卷观察、查阅佐证资料等方式开展, 可配合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高巡查效率和质量。(二)各级河长办责任单元卖力做好河湖长巡河巡湖的组织 联络和服务保障,跟踪做好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事情,主动向同 级河湖长制办公室报送有关情况。

(三)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卖力本级河湖长巡河巡湖的宏观 协调、统计汇总和下级河湖长巡河巡湖的督促指导、考核通报等 事情,并实时向上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和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副总河湖长陈诉有关情况。第六条 巡河巡湖频次。(一)自治区级河湖长巡河巡湖不少于1次/年。

对水生态恶 化严重的河湖、水体污染严重的河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大型污水处置惩罚厂、垃圾填埋场等,应适度加密 巡查频次。(二) 盟(市)级河湖长巡河巡湖不少于1次/半年。对城镇 建成区段和近郊段、工业园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 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污水处置惩罚厂、垃圾填埋场等,应适度加密巡查频次。(三)旗(县)级河湖长巡河巡湖不少于1次/季度。

对城镇建成区段和近郊段、工业园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污水处置惩罚 厂、垃圾填埋场等,应适度加密巡查频次。(四)苏木(乡、镇)级河湖长巡河巡湖不少于1次/月。

对 城镇建成区段和近郊段、工业园区段、水体污染严重段、涉河建设项目集中段、主要排污口、险工险段等重要区域和流域内污水处置惩罚厂、垃圾填埋场等,应适度加密巡查频次。第四章问题整改第七条 巡河巡湖发现问题和处置。

(一)苏木(乡、镇)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第一时间处置惩罚。对本辖区规模内的问题,自己无法处置惩罚的,应向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陈诉,驻足于本级解决问题。

对辖区内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或涉及跨乡级区划的问题,应向旗(县)级河湖长陈诉。(二)盟(市)、旗(县)级河湖长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应凭据陈诉所涉内容,根据责任单元的职责分工,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观察处置惩罚,须要时向本级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或副总河湖长陈诉,驻足于本级解决问题。若涉及跨行政区划的问题,应向上 一级河湖长陈诉。

(三)河湖长巡河巡湖的频次和问题处置情况纳入河湖长制考核,对巡河巡湖频次未达标的,在考核中视情况予以赋分,情节严重的此项不得分。第五章 记载和通报第八条 巡河巡湖记载及通报。(一)各级河湖长巡河巡湖应接纳河长通手机APP统计相关 信息。

(二)各级河长办落实专人,在河湖长每次巡查竣事后5个 事情日内,将河湖长巡查及问题处置情况应如实填写在内蒙古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信息治理平台的《河湖长巡河巡湖记载表》(样表见附件)上,并用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记载生存巡河 巡湖情况,作为《河湖长巡河巡湖记载表》的附件资料。(三)上级河湖长巡河巡湖时,应全面收集和检查下一级河湖长的《河湖长巡河巡湖记载表》,相识掌握下一级河湖长巡河 巡湖动态,督办前期交办问题的解决情况,并签署是否销号的意见。须要时可延伸调阅更下层的河湖长《河湖长巡河巡湖记载表》,全面相识下级河湖长巡查、督办等履职情况。

第九条 巡河巡湖通报。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在每季度竣事后的10个事情日内,对 河湖长湖制综合信息治理平台的下一级河湖长《河湖长巡河巡湖 记载表》举行集中检查,对巡查的频次和督导解决重大问题的情 况举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第十条 各级河湖长制办公室卖力组织协调本级河湖长工 作,同时对下级河湖长的事情举行督导和检查。第十—条 河湖长与检察长增强协作,河长办与检察机关共 享智慧水利大数据信息和河流水质监测信息,推举行政执法与刑 事司法、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时移送破坏水资源、污染水域岸线、损害水生态及水污染案件线索,依托检察机关执法监视职能,助力河湖情况治理和水资源掩护。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戴文宸 监审:赵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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